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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恶势力团伙7人一审判决 最高获刑4年4个月

2020-09-03 10:53 闽东日报社融媒体中心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马婷婧  

近日,由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倪某某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倪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等人在浙江省龙港市、苍南县、福建省福鼎市等地多次针对运送柴油的“运油车”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敲诈勒索所得维持团伙成员的生活、娱乐等支出,逐步形成以倪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被告人倪某某还纠集被告人李某乙、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李某乙、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倪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

最终,判处主犯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乙、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等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李某甲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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