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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并非一家专有 本地企业“传情”注册

2018-08-29 09:59 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8月27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意味着宁德市某山茶油销售企业在应对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有“滴滴打车”)对其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答辩获得成功,成功注册“滴滴传情”商标,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企业所在公司去年1月份在申请注册“滴滴传情”商标进入公告阶段时,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滴滴传情”具有明显的复制和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恶意。

宁德市申报企业则认为,该公司于2016年6月开始使用“滴滴传情”商标生产销售山茶油,取其“健康送万家、滴滴传真情”之意。“滴滴”“滴滴出行”是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输经纪、运送乘客”中,并没有使用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产品上,也不易产生混淆。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明确表示,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声称其商标被恶意复制、模仿其商标以及“滴滴传情”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准予“滴滴传情”注册。

对于此次案例,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要树立和强化商标意识,申请注册的自主商标如遇到此类异议,应该及时作出答辩和应诉,切莫因为对方公司规模等原因有所畏惧,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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