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以连花清瘟颗粒等“四类”药品明码标价是否规范,索证索票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54人次,检查药品零售企业305家次,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发放《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保供稳价承诺书》。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12月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要求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供应,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同时,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搭售或随意设置购物门槛,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群众如有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留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接到1起药品价格投诉,已转属地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
记者 林珺
编辑:淑琴
审核:刘宁芬 周邦在